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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6:15:48
1、有人可能会对党的领导地位是否符合宪法,提出审查和解释要求。
法制应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如公民的参政权,议政权,检举、批评、罢免权,新闻、出版自由权等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如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以及检察、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以及以社会权利(如政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权利)监督国家权力,来达到防止和消除越权与不按程序办事等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假公济私、徇情枉法等权力腐败现象。
犯罪人不论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坚持一律依法惩处,对维护法律尊严至关重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现在诉讼当事人难以享有平等权利保护的关键所在。它是现代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治原则。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城市居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生活水平,建立与完善城乡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执政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①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和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在社会关系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终极目的。
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逐步建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法律信仰从理论上讲,是指公民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上的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的一种积极自觉的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另一种是积极的信仰形式,它建立在人对自身的肯定和把握上,比如法治国家的法律信仰。现代社会应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毕竟普遍提高,立法者如果能将法律的元素融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使法律更加贴近生活,那么这样的法律即使不去宣传也必将得到人们的信任、信仰。
普法教育通过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情感培养,使人们确信,当代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理性显现,可以说普法教育取得了一定成就,大大改善了社会法治环境。信仰有两种状态,一种是消极的信仰,如对于宗教的信仰,是由于人不能正确和科学的认识自身而将希望和未来寄托在神等虚幻的东西上面。
一、法律信仰的释义 信仰,最早出现在宗教领域,其基本的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建国后的政治运动解决问题的方法大多是通过权力而不是法律,权力支配一切,法律当时只是权力的一种实现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出台和更新。【参考文献】 {1}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法学研究》,1996。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权力文化,即公权力的张扬和人民权利的萎缩,老百姓更多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同样,对法律的信仰也必然强化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意识的增强。因而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观念,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更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为克服司法机关因严重受制于地方政府而难以公正司法的弊端,我们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改变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化设置的做法,采取类似于铁路运输等专门司法机关的设置模式,打破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的状况,使审判权尽可能地摆脱来自行政权的不当于预。
进入专题: 公民 法律信仰 法律工具主义 。在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正是由于没有公正执法破坏了法律的普遍性。
然而,在我国,公民对立法产品陌生,法律虚无主义观念普遍存在,司法权威丧失以及法律信仰理论得不到认同等一切法治现状无一不表明,我国公民法律信仰严重缺失,而且这已成为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次原因。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才能成为构造公民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第二是信仰或者是观念层面上法律意识的普遍化。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公众感到无所适从。因而,我们必须由注重群体如国家、集体、组织等权利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大厦。立法数量的惊人的增长,拉大了主体与客体间的距离,其结果最终衍化为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所带来的漠不关心与信仰的无从产生。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不符合社会公众需要的法,如果只能依靠国家的强制才能保障实施,那么社会公众只会对这样的法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数千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典型的以血缘为原点的、以熟人为连带的关系社会。
如果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其是一种强制性的工具,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面对如此庞杂的法律,一个专门的法律工作者都无法全面理解和掌握,更何况普通民众?快速型的立法,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无法可依的时代成为历史,但是惊人速度的立法背后也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
这一方面表明中国法治建设的硬件系统不断完善,但也无形中对法治的软件系统--公民的法律信仰造成了损害。{5}王芹,法律信仰探析,《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公众怨法、破坏法、践踏法的叛逆心理一旦形成,法治观念也就荡然无存,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就会成为一种天真的幻想。(二)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弥漫。
延飞,单位为陕西省靖边县法院。因此,必须变革法制教育观念,完善法制教育形式,培养公民法律理念。伴随公正执法的是公平守法,特别是加强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守法观念,这关系到法律尊严的维护,因为公职人员或执法人员对法律所采取的是肯定或否定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一般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其次,人人互相将他人作为这种主体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意识的因素。
而我们的文化传统是熟人社会,有了熟人办事方便。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皇权的社会,实行的是人治的治国方略,国家管理靠的是皇帝的贤明和大臣的才干
法律信仰产生在于法律精神的内化,而内化的重要途径则是学习,这是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安提戈涅认为:习惯是神圣的,它的规范是神圣的。
所以,当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进驻农村时,遭到乡土权威的弱化就不难想象。[27] 4、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
在乡土背景下,法官如果严格恪守既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有时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农村人际关系的冷漠。具体措施表现如下: 首先,重视本土资源,促进司法公正。如若法律不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而是强行进入农村,那后果将不堪设想。[3][德] 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国家权力与乡土权威的博弈,是对农村传统礼俗社会文化的一种挑战。政府管理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在公众中树立起政府的威信,也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并以此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
马克思所说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17] 说明任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只有当社会具有保障其实现的经济文化条件时,它才是真正的权利。伯尔曼有言,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其次,农民法律信仰蕴育、彰显出法治的精神,为农村法治建设奠定了深厚的理念基础。山杠爷看不过,就命令人把这媳妇抓了起来,并根据村规把她游了村。